分支机构所得税逾期未报该如何处理?下面就由诸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具体介绍如下: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三级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为2008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早就过了5年的追溯期,估计是税务局的征收管理系统存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跨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虽然都是在总公司所在地报税,但是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确定的是该分支机构是否是独立核算的,因为准备的资料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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