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原适用17%税率,但出口退税率不为17%,即出口退税率为15%、13%、9%、5%和0的出口货物,以及原适用11%税率,但出口退税率不为11%,即出口退税率为9%、5%和0的出口货物,财税〔2018〕32号文未说调整其出口退税率,应按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意即其征税率下降但出口退税率不下降,保持不变.另需注意:跨境应税行为,不存在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不为11%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