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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涉刑


来源: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0 17:31:42

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该说已经被许多人所认识,特别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一定程度因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而被多数人拒绝。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一些无证或者个体经营者因偶尔做到一笔生意,或者日常经营中基本不经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而偶尔发生几笔金额不大的但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本应可以通过价格协商或者依照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但往往为了那么一点微利,铤而走险,找人虚开专用发票,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些经营者为了所谓的朋友关系,碍于日常的情面,偶然因小金额而“帮忙”开具发票。这类事由于金额小,时常会容易发生。然而一旦被查获,就构成虚开罪名,追究法律责任,后悔也就来不及。

这里介绍一个“因小失大”的典型案例,或许对于存在小金额虚开专用发票的侥幸心理的人有警示作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106刑初616号”显示,被告人祁某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祁某通过倪某,以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恒绵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南京艾硕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5.5056万元,抵扣税款5.158934万元;以南京瑞义宁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向南京艾硕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8.0024万元,抵扣税款26157.34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计77746.68元,均已在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

2.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祁某通过倪某,以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名义,向南京珏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75万元,抵扣税款数额14166.67元。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

3.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祁某通过倪某,以南京恒绵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南京格致服饰设计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27万元,抵扣税款33811.12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

在审理中,祁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最后,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例的最大特点是虚开金额小而分散,有一定的隐匿性,且违法者在整个过程中实际获利甚少。虽然案件中并没有提及,但是笔者分析猜测,可能存在业务“朋友”关系且金额小而给予虚开的因素。

在当前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系统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犯罪,其被查获越来越成为大概率事件。因此,提醒企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安安稳稳、规规矩矩地做好生意,赚的钱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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