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应当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到“库存商品”科目,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