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具体情况是否是这样,建议您直接联系现场海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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