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会计准则下,接受政府的补助,如果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根据会计的配比原则,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计入当期收益,应根据资产的使用期分期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递延收益 300万
在使用期内分期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果接受政府的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补助时也是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同上。
3、接受政府的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如收到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即“税收返还”,在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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