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3)购头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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