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对于售后回租产生的服务费,可以这样做:
借: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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