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的归还
1.职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欠款。
2.会计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严格审核报销凭单,对不符合借款申请用途的票据不予报销,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3.职工借款的归还期限如下:
(1)出差借款自较后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所在地的车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2)零星采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职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具体还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现金报销单据交财务部门,由稽核员审核无误后交现金出纳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2)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时,出纳员将现金清点无误与借款单存根核对相符后,开具现金收讫凭证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同时,将借款单存根和现金收据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5.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借款人报销时,由财务部门付讫现金,借款滚动使用。借款人调离原部门后,应立即归还所借的备用金。
(五)借款违章的处罚
职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办法给予处罚:
1.超过购货发票日期及超过较后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车船票日期十天,未还清借款的,从第十开始,按日计收1‰的罚息。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罚息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数额=借款金额×1‰×超期天数
2.职工出差回本地后超过一个月未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的,除执行罚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补助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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