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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来源:常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3/19 16:52:35

【内容导航】: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补救。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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