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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捐赠支出纳税怎么调整


来源:淮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3/19 17:19:57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给予明确,如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六条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中提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国税函[2009]37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大连市各区(市)、县的慈善机构,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此政策仅限于2008年且属抗震救灾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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