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的规定:
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取得下列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非独立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
如:个人从事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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