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家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工厂,今年8月份销售了10台设备,不含税价款8 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不含税金额1 000万元。公司的会计人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会计人员8月份申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 000×17%+1 000×17%=1 530(万元)。
请问,该企业的会计人员这样计算增值税对吗?
【案例分析】
其实,从2017年5月1日后上述业务完全不属于混合销售了。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正确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 000×17%+1 000×11%=1 470(万元)。
这名会计竟然多缴纳了增值税=1 530-1 470=60(万元)。
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93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000
2.安装服务
借:银行存款 11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00 000
政策参考: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