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福利费可以不缴纳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不用交个税的福利费大致有三类:
一、发给个别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相关知识:
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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