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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的会计处理


来源:合浦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3/25 16:43:09

实物资产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拥有土地、建筑物、知识、机器设备以及人力资本等实物资本的投资行为。

投资者可以采用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形式出资。当企业接受或股东以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时,则应对这些实物资产进行计价,计价的依据应按投资各方协商确认的价值。具体地讲应按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 [2] 企业收到投入的实物资产时,在办理实物转移手续后,如属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属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1、固定资产投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2、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根据实收资本际收到的货币、实物及无形资产来确认投入资本。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

(1)对于以货币投资的,主要根据收款凭证加以确认与验证。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外汇投资,应取得利润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

(2)对于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为依据进行确认,并应进行实物清点、实地勘察以核实有关投资。房屋建筑物应具备产权证明。

以实物投资的税务处理

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将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实物资产换取股权,应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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