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认证相符,问题不是很大,如果为了规避风险,建议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抬头的纳税人识别号填错了怎么办?
购买方:
1. 普票或未认证的专票,发票退回,要求对方重开.
2. 已认证专票,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销售方据此开负数发票.购买方进项转出,销售方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销售方:
1、取得全部联次发票后,作废重开.
2、购买方已认证,按购买方提供的红字信息表单号开具负数发票,重开正数发票.
3、购买方未认证,销售方自行申请红字信息表,开具复数发票,再开具正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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