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所以委托贷款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借贷双方及银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属于与金融组织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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