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森林消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您所购车辆是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不过不用按新车计算缴纳税款。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核发的同类型车辆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核发的同类型车辆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公司二手车辆转让如何处理会计分录
根据财税[2014]57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售价/(1+3%)]×2%=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结转净损益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借贷方余额做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营业务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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