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般来说,开了外管证,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一部分营业税,回机构所在地纳税,不在经营地纳税;但如果税法规定在经营地纳税的,那就要将税款在经营地交纳.
比如:建筑安装业务,纳税地点是建筑劳务发生地,要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交纳营业税.
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外管证缴纳2.05%所得税,在经营地代开发票缴纳0.2%所得税,共缴2.25%
已经办理了外管证,并在乙地交了税并代开了发票,那么在甲地对于在乙地交了的税不用再交了. 操作:填写纳税申报表时,营业收入要填写两地的总收入,再将在乙地交了的税填写入已交税或扣除项目中,后差额部分交税.
外管证如何办理 答:办理流程:
《外管证》的开具:
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批准.
3.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长不得超过180天.
5.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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