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价税分离记账法
会计处理:
销售免税项目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直接减免时,
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价税合计记账法
会计处理:
销售免税项目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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