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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借款不可以发生的行为


来源:惠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4/11 17:06:55

问:企业人员借款不可以发生的行为  答:《公司法》百四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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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外借款给非员工如何做分录  个人向公司借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库存现金

报销及还款时:

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个人

企业作为债务人,向个人(债权人)支付利息时,会遇到个人不能开具发票的问题.所以,如果企业不能取得发票,那么利息费用也就不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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