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人员借款不可以发生的行为 答:《公司法》百四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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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外借款给非员工如何做分录 个人向公司借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库存现金
报销及还款时:
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个人
企业作为债务人,向个人(债权人)支付利息时,会遇到个人不能开具发票的问题.所以,如果企业不能取得发票,那么利息费用也就不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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