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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