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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4/12 15:23:32

每到年底,会计们都会有很多犯难的事情,跨期费用到底怎么扣就是一项头疼的事情。今年列支的成本中,原始资料、附件结算表等资料都显示为上一年,但是发票的开具是在今年,那这部分费用到底能否在今年税前扣除呢?

当会计的都会铭记于心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发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又规定:根据《熟手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逐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底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成本或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上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上年度的成本和费用,会计上应予以确认,同时作为上年度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本年度在上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应作为“一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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