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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两税处理


来源:成都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4/13 15:02:40

企业年金的“两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单位缴费部分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对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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