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在未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只能暂记在“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实现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2、接受实物资产捐赠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暂记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待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而接受现金捐赠,则可直接计入该科目。
3、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评估增值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时,企业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应拥有的数额,暂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当被投资单位出售接受捐赠资产或处置对外投资时,企业再按所享有的份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4、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时,暂记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产权实际变动时,企业再将实现部分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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