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可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该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事情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举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该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举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应经济业务事变环境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作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该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付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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