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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昆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11 11:24:3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目前邮政代理、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以代理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贵司无偿提供的供应税服务,如不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需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围,其他代理业务还未纳入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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