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
2.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其中: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
4.本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特别提醒:并不是不需要认证,“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或在增值税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认证结果“不符”或无法认证的不能抵扣进项。
6.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超过180天无法进行认证或勾选。
7.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特别提醒: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8.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特别提醒:实务中必须“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专票数要与次月申报必须相等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元,税额6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元,如7月未申报抵扣,则以后月份不得抵扣。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0.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1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12.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1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或未勾选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或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认证相符的或勾选确认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或未勾选,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或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