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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税务规定


来源:九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22 12:20:35

1.税务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转让中发生不足以抵减扣除的部分,以5月1日为时间节点,有特殊衔接规定,并不能直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税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征收率3%。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6%)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6%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4.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6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7.20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解析:

不含税销售额=(127.2-106)/(1+6%)=20万元

应纳税额=20*6%=1.2万元

会计分录为:

出售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127.2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106

投资收益20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

贷:银行存款1.2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27.2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06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解析:

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127.2-106)/(1+6%)*6%=1.2万元

会计分录为:

出售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106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

投资收益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127.20

年末结转时

借:投资收益1.2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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