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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如何扣除


来源: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22 12:25:34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2.5%规定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来自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建议国务院对该条例抓紧修改。

限额8%的规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2009年-2013年,江苏工业园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增加了厦门市,享受时间为2014年1-2018年。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范围列支,不属于该范围的不得列支,既使列支了也得调整回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范围,《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明确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处理好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培训费用的关系。从表面上看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培训费用有区别,税法也多处强调两者不同。但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支出范围看,很难厘清两者的界限。《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也是把职工培训费用归入职工教育经费项下。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其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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