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通讯费实报实销与工资补贴的在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与工资一起发放的通讯费补贴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贴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贴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凭发票报销的通讯费账务处理:
1. 直接入期间费用:
(该通讯费用于与员工、客户等进行工作沟通,为了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发票是公司抬头的,可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通讯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记入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通讯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通讯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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