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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


来源:海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7/8 17:14:23

什么是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

例1:2019年1月份实发李小姐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

则2019年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对应税率为3%,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150元;

例2:2019年2月实发李小姐工资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2019年3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

1-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1-2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850*3%=325.50元,1月份已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则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5.50-150=175.50元.

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累计预扣法好处

提醒:如果按照每一个月算个税(适用换算后的月税率表):

每一个月应纳个税=(18000-5000-3200-2500)×10%-210=520元

六个月总共应纳个税=6×520=3120元,和按年计算的1860元相差1260元,则会出现"只有一处工资薪金且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要在年终办理汇算清缴,增加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采取累积预扣的方式是使预扣的税款较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较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在员工愿意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后,由于平时已经履行完了所有纳税义务,在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如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时,由于综合所得等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并且不存在补税退税时,可以不参与汇算清缴.

当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有许多员工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单位,此时,单位平时在发放工资薪金时,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而员工作为纳税人,应该将专项扣除信息提供给税务局,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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