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做账?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及交际应酬括动中的现场消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括动中的赠进,增值税视同销售,年底纳税自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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