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账不处理.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
(4)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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