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顺序出纳部门收入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含视同现金收入传票的各项凭证)收款,其顺序为:
1.应依据现金收入传票点收现款,鉴定现钞的真伪无误后,即在现金收入传票加盖“收款日戳”及“分号”(收入传票之分号每日自号依序编列)并盖私章。
2.如需签发或发还信托单或各种凭证时,应于传票下端制票员编号处登记“号码牌”号数(号码牌应与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后,将“号码牌”(签发信托单时以收入传票第二联替代号码牌)交给顾客凭向原经办部门领取所需凭证。
3.将收款后的传票依序登记于:
(1)现金收入帐。
(2)现金收入日记帐后,传票及附件递交有关部门操持。各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按传票所记号码呼号发出“号码牌”(应注重有无涂改),凭此交付信托单或凭证等。
付款顺序出纳部门付涌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含视同现金支票传票的各项付款凭证)操持。
1.凡付款传票,均须按照顺序先由经办员、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始得付款。
2.出纳员领取款项时,须先查明传票的核章具有后在传票编列“分号”(每日自号依序编列)依序登记于:
(1)现金收入帐。
(2)现金收入日记帐。
3.在传票及附件的凭证上加盖“付款日戳”及私章后,点检款项,按传票左端所记号码呼号,向客户发出“号码牌”(应注重号码有无涂改)并询明金额无误后,即照付现款(包含支票)。
4.凡本公司签发的支票应以记名式为准则,支票经主管签盖印鉴后,均应经会计及出纳员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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