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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算和处理


来源:枝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9/18 10:26:01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外汇核算和处理是出纳的基本工作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非常重要。

一、日常企业经营中,都会有哪些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核算包括哪些内容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外国的各种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在会计上,外币业务是指不以记账本位币作为计量单位的会计业务。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五种类型:

1.外币借款业务。即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外币借款以及归还借款的业务。

2.外币兑换业务。即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业务。

3.投入外币资本业务。即投资人以外币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业务。

4.外币交易业务。即以外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的会计业务。

5.外币折算业务。即把外币的金额重新表述为另一种货币的会计业务。进行外币折算,并不是实际发生了兑换或交易等外币经济业务,而仅仅是改变了原有的计量单位。

【案例】

初做出纳,公司收到美元需要做那些处理?收国内客户的美元和国外客户的美元的处理上有区别吗?

【案例分析】

企业如果有外币现金的收付业务,应该设立外币现金日记账,按收到当天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一般是同时标注价值,例如收到100美元,当天的折算率是7.9,那在日记账上的记录是:100美元,790元人民币);月底再根据汇率的变动,对相应的人民币计价的变动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中即可;

这里收国内,国外客户的外币现金的处理均是一样的。

二、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增加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二)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1.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托收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三)银行增加函银行增加函,又称银行增加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增加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四)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三、哪种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结汇,是外汇结算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须到银行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增加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较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四、外汇核算

(一)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

1.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在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2.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发生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3.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按银行买入价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的汇价产生的汇率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扩兑损益。

4.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企业埘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5.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即企业对外币业务的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

(二)外币账户的设置

外币账户应根据实际发生外币业务的科目设置,它包括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债权和外币债务类。外币业务主要包括日常外币业务和月末外币账户汇率调整两类。发生外币业务时,一般应按当日或月初市场汇率(现汇中间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具体如下:

1.账务处理的两种方法。

(1)分账制。日常核算以外币原币记账,分别币种核算损益和编制会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日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报表。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采用。

(2)统账制: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大多数企业采用。

2.需设置的外币账户主要有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预收账款)。

3.发生外币业务将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时,可采用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也可采用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一旦选择后,前后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期末,各外币账户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将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

(三)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1.外币兑换业务。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发生时的交易汇率)

财务费用(永远在借方)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2.外币购销业务。

借: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借:应收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3.外币借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短期借款等(发生时市场汇率)

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实收资本(合同约定汇率)

注:若公司没有约定汇率,应按发生时市场汇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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