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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