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52号文件实施以来,对于免征的增值税如何做账务处理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财务人员。目前账务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这种观点认为,暂免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上述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减免的增值税是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种观点认为减免的税款属于政府给与的补助的一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这个观点也有文件支持。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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