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清查制度,加强管理,以保证财产物资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体而言,财产清查的意义主要有:
1.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2.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经济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可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按照清查范围分类
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由于清查范围大、内容多、时间长、参与人员多,不宜经常进行。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有:年终决算前;企业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造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参与人员少,但专业性很强。局部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物资,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于贵重财产物资,每月都要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由出纳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对于银行存款,企业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对债权、债务,企业应每年至少同债权、债务人核对一至两次。
按照清查的时间分类
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通过定期清查,可以在编制财务报表前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据以调整有关账簿的记录,使账实相符,从而可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不定期核对,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财产、库存现金保管人员更换时,要对有关人员保管的财产、库存现金进行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便于办理交接手续。
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要对受损失的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主管、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应按检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要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清查,以便摸清家底。
企业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适应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又是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企业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订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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