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简单地说:在我国境内买卖土地、房屋权属的,买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具体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特别规定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案例:吉祥公司以竞价方式获得出让的土地一宗,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已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已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700万元,已支付各种补偿费用800万元(假设契税为4%)。
吉祥公司应缴纳契税=(3000+6000+800+700)×4%=420(万元),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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