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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免征契税


来源:北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17 10:06:35

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简单地说:在我国境内买卖土地、房屋权属的,买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具体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特别规定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案例:吉祥公司以竞价方式获得出让的土地一宗,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已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已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700万元,已支付各种补偿费用800万元(假设契税为4%)。

吉祥公司应缴纳契税=(3000+6000+800+700)×4%=420(万元),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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