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会计处理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遵循市场交易理念,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支付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代垫性质,计入“应收股利”,不列入投资成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审计、评估等费用,应理解为沉没成本,并非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手续费,不应计入投资成本,应与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一致,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直接相关费用(如股票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在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总原则是: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但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金额)之和确定。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评估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二)税会差异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初始计量成本基本是一致的,均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确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是企业改制按照评估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仍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情况下,会计上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初始计量,而税法上分为转让非货币资产和购买长期股权投资两项交易进行处理,相应地,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三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需划分为视同销售和购买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当视同销售但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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