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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涉嫌违法犯罪的解决方法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9:49:42

问题:某稽查局现查处一件税收违法案子,已涉嫌犯罪,接下来该怎么办?方案一:继续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然后移送公安机关;方案二:仅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暂不进行处罚,然后移送公安机关;方案三:暂停税务处理和处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几个相关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分析:“涉嫌”容易判断,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在那里放着。但是,“依法需要”是税务局能够判断的吗?定罪量刑是法院垄断的权力,岂是税务局决定的?再者,“必须移送”怎么理解?发现了这种情形,就可以撒手不管了?非也。

二、《移送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分析:这里可以看出,上述第三条规定是关于行政权和刑罚权的权限界定,目的是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并未限制、也无权限制《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的权力。因此,继续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疑问。那么,行政处罚的权力是否受到了限制?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分析:罚款可以折抵罚金的规定,从侧面佐证了,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税务局正常处罚的权力不受限制。

四、《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分析:刑法修正案和刑法本身同等效力。从该修正案来看,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反而“有利于纳税人”,也间接承认了先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等于“无罪”;第二,税务处罚的证明标准和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可以处罚未必可以定罪,不可以定罪也未必说明处罚有误;第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权都在法院,税务机关不可擅自做出不移送的决定。简言之,如果涉嫌犯罪,税务局不要考虑法院最终会怎么认定,移送可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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