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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9:50:50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

(1)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全国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全国范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税手续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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