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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误区实务问题


来源:鄂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10:50:02

1、“违约金”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只有合同已经履行且因购买方违约,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其他情形的违约金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1】全面营改增后,A公司出租房屋给B公司,租赁期为2年,租赁1年后B公司终止了租赁协议。经双方协商,B公司支付给A公司5万元违约金。

本例中,双方合同已部分履行,B公司支付给A公司5万元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2】全面营改增后,A公司出租房屋给B公司,租期为2年,B公司先交房租定金1万元,后B公司通知A公司不租赁该房屋,终止了租赁协议。

本例中,双方合同未履行,A公司没收了B公司先付的房租定金1万元,不属于价外费用,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现金折扣”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全额开具发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3】甲公司在201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

本例中,如果乙公司在20日内支付款项,可以按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发生现金折扣时甲公司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自产货物+服务”都按混合销售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上述两项政策规定,只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才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应当按混合销售处理;或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非建筑、安装服务”的则也应按混合销售处理。

【例4】A公司为生产制造柴油机整机企业,销售给B公司5台自产柴油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约定柴油机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安装费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

本例中,A公司适用分别核算分别计税的规定,则500万元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50万元按建筑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5】A公司为生产制造柴油机整机企业,销售给B公司5台自产柴油机并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约定柴油机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运输费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

本例中,A公司则不适用分别核算分别计税的规定,则550万元全部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质保金、保证金”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只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从工程款中被扣押的且未开具发票的质押金、保证金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未收取款项,但如果纳税人将工程款质保金、保证金开具发票的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是非建筑服务的质保金、保证金不适用上述条款。

【例6】A建筑工程公司承包B公司工程,工程款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按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万元,工程完工后B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A公司工程款97万元(保证金3万元1年后支付),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

本例中,A公司虽然只收到97万元,但A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因此要按100万元缴纳增值税。

5、发生“货物损失”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法规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只有法规中列举的损失情形才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列举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7】由于暴雨的原因淹没了A公司的仓库,将储存的原材料浸泡,导致原材料无法使用,损失材料成本100万元。

本例中,材料损失原因不属于增值税法规中正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情形,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8】A公司仓库储存的原材料由于疏于管理,导致原材料被盗,被盗材料成本价值100万元,运费成本5万元,A公司发现被盗后报警。

本例中,材料损失原因属于增值税法规中正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情形,材料及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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