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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的资金流向


来源: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10:59:29

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自已或代其他部门”的表述,这个表述本质上即说明价外费用要么最终归纳税人所有,要么最终归第三方即其他部门所有,而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是明确需要退还的,只有当逾期时,包装物押金由于不再退还,所以此时资金流向已因为对方违约而流向纳税人自已,所以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即不再按合同约定包装物周转期限长短,保要超过一年即视为逾期不归还包装物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更加证明了收取经营保证金时由于将来要予以退还,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只有对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由于资金流向改变而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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