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且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办理退税: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二是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上一篇:管理会计CMA报考条件
下一篇: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怎么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