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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来源:株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 15:21:39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

(二)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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