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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申报如何填写


来源:天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3 15:54:34

1.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属于税法上的概念,其填报口径一般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收入总额。实际工作中,许多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只填会计上的销售(营业)收入,而忽略了会计上的投资转让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租赁收入等相关内容。

2.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和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3.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应税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于应税收入额。

5.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应税收入额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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