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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