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回美国探亲,在探亲期间发生了下列费用:
1、中国到美国的往返机票费用;
2、抵达美国后回家的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费用;
3、在美国探亲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其他住宿费;
4、在美国探亲期间发生的其他交通费用;
上述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先说一下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上述发生的费用第1和2项可以计入福利费,在不超过实发工资的14%的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注意,一年不超过两次。
上述第3和4项费用是在探亲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受雇地到其家庭所在地之间发生的费用,应该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可以变通一下,受雇企业可以将这部分费用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这样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中级会计备考要合理安排时间
下一篇:财产处置与同类财产交换